星海音乐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结合《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以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制定、调整学校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等事项。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全体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企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党代会代表人选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任免。
(六)其他应为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重大艺术交流实践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
1.在学校年度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2.年度预算项目追加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二)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需明确预算用途及明细的项目支出和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超过10万元(含)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四)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党委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党委会会议的具体决策事项和程序按《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的具体决策事项和程序按《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集体决策。
(一)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后,再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意见。
(三)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任免,在学校党委会会议决策之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星海音乐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星海音乐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之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需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在决策以前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以上事项的落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体现对重大事项的民主监督,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及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星海音乐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规定》(粤音委〔2017〕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